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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知识课堂
某政府采购项目,,,,,在已经完成资格预审后,,,,,还被行政监 督部分要求再次宣布招标通告。。。。。。讨教:果真招标项目通过宣布资格预审通告完成资格预审后,,,,,是否还需要宣布招标通告??

郭宪 :接纳资格预审方式的果真招标项目,,,,,包括政府采购果真招标项目,,,,,在完成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直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约请书,,,,,不需要再宣布招标通告。。。。。。

果真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接纳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宣布资格预审通告 ;;;接纳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招标通告。。。。。。两种资格审查方式是互斥关系,,,,,宣布通告的程序亦不可交织。。。。。。招标通告的约请工具是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而资格预审竣事后,,,,,招标人只能约请通过资格预审的特定申请人加入投标,,,,,因此不需再宣布招标通告。。。。。。

《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验条例》关于接纳资格预审的果真招标项目的通告宣布均有详细划定,,,,,如《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划定,,,,,“招标人接纳资格预审步伐对潜在投标人举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宣布资格预审通告、体例资格预审文件。。。。。。”《政府采购法实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划定,,,,,“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对供应商举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通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宣布。。。。。。”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个体行政监视部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步伐》(原财务部2004年第18下令)第十四条 “接纳果真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需在财务部分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宣布媒体上宣布招标通告” 的要求,,,,,接纳资格预审的果真招标项目完成资格预审后再次宣布招标通告,,,,,这属于片面明确和过失适用政府采购规则。。。。。。原财务部2004年第18下令于2004年8月11日宣布,,,,,因其历史局限性,,,,,调解规模并未涵盖资格预审。。。。。。《政府采购法法实验条例》于2015年1月30日宣布后,,,,,对资格预审通告作了明确划定,,,,,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程序。。。。。。别的,,,,,原财务部2004年第18下令已于2017年10月1日废止,,,,,新宣救济行的财务部2017年第87下令第十八条第二款划定,,,,,“果真招标举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通告和资格预审通告可以合并宣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进一步明确了资格预审项目不需重复宣布招标通告,,,,,填补了财务部18下令的瑕疵,,,,,是政府采购实务操作的最新政策依据。。。。。。

郭宪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代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可是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寄义不明确的内容做须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划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凭证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要领,,,,,对投标文件举行评审和较量”。。。。。。因此评标委员会只应当比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举行客观评审。。。。。。评标委员会没有司法判断职责和能力,,,,,以是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可是若是招标文件约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保存查证的权力,,,,,则评标委员会基于对投标信息的合理嫌疑可以进一步查证,,,,,这属于权力,,,,,而不是义务。。。。。。

 别的,,,,,凭证《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划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寄义不明确的内容作须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可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凌驾投标文件的规模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竣事后,,,,,若是其他投标人依法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举行进一步核查 ;;;若是投标人进一步提出投诉,,,,,行政监视部分在受理投诉后可以另行举行视察。。。。。。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经省生长刷新委批准接纳约请招标方式。。。。。。后业主接纳果真招标,,,,,一连两轮果真招标失败,,,,,招标人以现实接纳果真招标方式,,,,,已不属于遵照批准机关意见执行,,,,,风险已由企业自行肩负为由,,,,,决议自行改为简单泉源采购,,,,,且不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换。。。。。。讨教,,,,,是否保存合规性风险??

郭宪 :《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七条划定,,,,,“凭证国家有关划定需要推行项目审批、批准手续的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规模、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批准部分审批、批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验步伐(试行)》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划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 ;;;按国家有关划定需要推行审批、批准手续的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批准部分审批、批准后可以不再举行招标。。。。。。”有关规则和规章的划定是很明确的,,,,,需要批准招标方案的项目,,,,,无论是接纳果真招标,,,,,照旧约请招标,,,,,因两次招标失败需要变换采购方式不再招标的,,,,,必需经原批准部分批准,,,,,招标人不可自行决议变换采购方式。。。。。。若是不向原批准部分申请批准变换采购,,,,,确实保存合规性风险。。。。。。

现在,,,,,部分资质证书交由行业部分治理(如信息系统集 成及服务资质),,,,,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还能设定这些行业治理部分揭晓的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项吗??

郭宪 :政府采购活动中将盘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等非法定资质条件列为实质性条款是违法行为。。。。。。《国务院关于作废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议》 (国发〔2014〕5号)已经明确将盘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等资质认定项目作废,,,,,该资质已经不再是法定资质,,,,,不可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采购文件将盘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列为实质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划定,,,,,即“采购人可以凭证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划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对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别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步伐》 (财务部令2017年第87号)第五十五条划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因此,,,,,非法定资质不可作为资格条件,,,,,亦不可作为加分项评审因素。。。。。。

郭宪 :此类做法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划定,,,,,“招标人可以凭证招标项目自己的要求,,,,,在招标通告或者投标约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实文件和业绩情形,,,,,并对潜在投标人举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对理的条件限制或者倾轧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三十二条划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对理的条件限制、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对理条件限制、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手艺、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详细特点和现实需要不相顺应或者与条约推行无关……”

凭证以上执律例则之划定,,,,,招标人可以凭证招标项目的现实需要设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标准,,,,,可是不可设定与招标项目的详细特点和现实需要不相顺应或者与条约推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否则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榨取以不对理的条件限制或者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强制性划定。。。。。。

货物招标多个标段(包)投标人能否兼投兼中,,,,,取决于投标人在资质条件、生产能力、供货能力、履约能力和业绩等方面是否可以知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推行条约的实质性要求以及其投标报价和方案的竞争性。。。。。。若是投标人具备多个标段(包)的供货能力,,,,,且其投标经评审切合中标条件,,,,,则招标人仅以“兼投不兼中”的原则和理由人为剥夺投标人中标多个标段(包)权力的做法,,,,,就属于以不对理的条件限制或者倾轧投标人,,,,,显着违法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划定,,,,,应当肩负响应的执法效果。。。。。。相关的执法责任在《招标投标法》中也有明确划定,,,,,该法第五十一条划定,,,,,“招标人以不对理的条件限制或者倾轧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配合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纠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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